(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后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如果存在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