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用刑法条文就能解释清楚的,还要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来界定:(相关条文你可自查)
根据你所说的单位出纳把单位库存现金84000元以个名义定期存入银行三个月,以此获取利息。案发后其已把本金及定期所得的利息全部退回单位。第
一,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较大(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8万在数额较大范围),第
二,是进行营利活动的(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第
三,是不受三个月的时间限制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是不受三个月时间限制的)。第
四,已达到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一万到三万以上)。第
五,案件发生后归还本金的情况仅能做为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的依据,但并不是绝对,不是应当。第
六,不属于情节轻微,因不是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本息的,据你说案后发才归还全部的本金及利息(最高法解释)。。最后,你情况里未说明该出纳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上我均假设其是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