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本质是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且违反环保相关规定。
2.具体实行行为类型如下:
-排放行为是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排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
-倾倒行为是利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把上述有害物质弃置于土地、水体等环境中。
-处置行为是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有害物质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处理有害物质,若处置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即构成此行为。
3.特殊情形下也属于污染环境罪实行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内实施上述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4.解决措施和建议:
-加强环保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与法律认知。
-环保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警污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