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的内容。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控辩双方可就罪名、罪数和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此种制度的理念基础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均被视为一方当事人,他们有权处分自己拥有的权力或权利。因此,只要二者达成合意,被告人“自愿”承认控方的指控,交易即为成立。但受传统罪刑法定主义以及追诉法定原则等因素影响,在我国认罪协商程序中不能就罪名和罪数进行交易,而只限于量刑的协商。最后,协商的阶段。根据《试点办法》第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是就该制度作为一项集合性的法律制度而言的,落实到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应当有所不同。如前所述,认罪协商程序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量刑问题,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因此协商的阶段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因为侦查阶段中侦查机关对量刑并没有任何建议权和决定权,不存在协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