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依据有效管辖协议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但协议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无管辖协议时按一般规则确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争议标的类型确定,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专属管辖情形需特殊处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受管辖协议和一般管辖规则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