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37天内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与家人相见。
(二)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会被继续羁押,正常情况下不能与家人相见,但可与辩护律师会见,且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辩护律师会见一般不被监听。
(三)若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病危等特殊情况,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当事人可回家探视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