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使用交强险赔付医疗费用。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医疗费用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支付。
(二)超出交强险部分看商业三者险。若车辆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商业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
(三)无商业险或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若没有商业三者险,或超出商业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责方承担全部,主责方承担大部分,同等责任各半,次责方承担小部分。
(四)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垫付。若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未投保交强险或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后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