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一方是否不适合抚养子女,应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原则,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认定。若一方存在特定不利情形,经法定程序举证证明后,法院会综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以此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2.具体不利情形有: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主张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四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该方生活。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若认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要及时收集能证明上述不利情形的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法院在审理时应全面审查证据,审慎作出判决,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