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者家属应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与公安机关保持沟通,知晓提请批捕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情况。
(二)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在适当时间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能证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等。
(三)若37天内检察院不批捕,而公安机关未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