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规定,建立期限提醒机制,避免超期。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制定合理的工作进度计划,保证诉讼程序不中断。
(三)临近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及时审查案件进展情况。若已完成诉讼程序,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按规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若未完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