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愿离婚,和配偶深入沟通,找到婚姻矛盾点并尽力修复关系。
(二)若配偶坚持离婚且无法达成协议,对方可能起诉。此时要积极应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也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合理主张。
(三)若同意离婚,和配偶协商一致相关事项后签订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