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分为三类,涵盖了不同情形下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2.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含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对于这类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建议被害人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自诉。
3.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法院对被害人直接起诉的此类案件应受理,若证据不足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则移送侦查。被害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顺利进行诉讼。
4.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可向相关部门了解不予追究的原因,若认为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机关反映,或在准备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