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产生原因包括胁迫结婚以及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无效婚姻的产生原因包括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效力状态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法院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之后才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权利行使限制不同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需要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若超过该期间未行使权利,婚姻将持续有效;无效婚姻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申请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