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决定环节: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若同意则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三)执行环节: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依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确定,起点一千元,未成年人案件起点五百元,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管理并存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若选保证人保证则无需缴费,但保证人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