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分包单位有合法资质时,职工发生工伤由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分包单位要及时处理职工工伤事宜,按规定进行申报和赔偿。
(二)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由总承包单位担责,之后总承包单位可向该组织或自然人追偿。总承包单位应先履行赔偿义务,再进行追偿。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影响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