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仿照真实信用卡制作的假卡,或者通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申领的信用卡,利用这些不符合合法持有条件的卡片骗取财物。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废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更换的卡片、已被发卡银行注销的卡片,以及因被盗用等原因失去正常使用效力的卡片,使用此类卡片进行交易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未经信用卡持卡人明确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下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交易,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使用,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等情形均属于冒用行为。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透支,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即构成恶意透支。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且涉及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醒:
应妥善保管个人信用卡及身份信息,不使用非本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按时归还信用卡欠款以避免恶意透支风险,若发现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用需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