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尽早认罪,争取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以获得较大的从宽幅度。
(二)积极表现认罚态度,主动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或取得谅解,从而扩大从宽幅度。
(三)若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和辩护人可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
(四)罪行较轻、认罪认罚且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可争取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