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被刑拘后,若不属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尽量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二)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在三十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三)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批准逮捕,嫌疑人继续羁押;若不批准,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四)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情况及嫌疑人是否流窜作案等确定具体拘留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