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单位未变动且工作地点在居住的市、县内,无需专门针对上班单独报备,但要保证传讯时及时到案,遵守执行机关其他监管要求。
(二)工作单位变动或因工作需离开居住的市、县,要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批准,并在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相关情况。
(三)若执行机关要求定期汇报活动情况,包括工作状态,应如实报告,不能隐瞒或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