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老人有配偶或其他近亲属,配偶及近亲属应履行扶养或赡养义务,照顾老人生活。
(二)若老人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可通过协商并向法院申请指定该个人或组织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照料老人生活。
(三)若没有上述合适人员,老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将担任监护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若老人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员供养,获得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等服务。
(五)老人可与他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