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若建筑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通过协商方式要求公司股东以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财产。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况,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