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的赔偿方式
各自通过交强险向对方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不按责任比例划分,直接全额赔付。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担损失。
(二)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的赔偿方式
机动车方先使用交强险对非机动车或行人方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