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核算财物价值,对于货币按实际数额计算,实物按市场价格或司法评估价确定价值,财产性利益按实际可得价值计算。
(二)明确量刑档次对应的数额标准,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标准。
(三)多次职务侵占的,将每次侵占数额累计计算。
(四)已退还财物虽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可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量。
(五)收集财务凭证、评估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配合司法机关综合认定侵占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