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自身抚养能力与条件:准备工资流水证明稳定经济收入,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证明良好居住环境,提供工作时间表、子女教育相关资料等证明有时间陪伴和教育子女。
(二)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有利其成长:收集长期照顾子女的记录,如学校接送记录、医疗就诊陪同记录等,还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亲子关系亲密的证人证言。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情况:让子女书写愿意随自己生活的书面材料,或进行录音录像等。
(四)证明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收集对方患病的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报警记录、赌博吸毒的处罚记录、不支付抚养费的转账记录等。
(五)不满两周岁子女:母亲若无不宜抚养情形,可强调自己能给予婴儿更好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