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居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拆除的宅基地可继续使用,地上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修缮。
(二)转居后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仍可使用宅基地,不过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待房屋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三)村集体可与转居农民协商,给予一定补偿后收回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利用。农民也可将房屋有偿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