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因负担较多家务义务请求补偿。家庭主妇若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的义务,离婚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子女抚育记录、老人照料凭证、协助工作的证明等,向法院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应当给予补偿。
(二)对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家庭主妇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准备好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相关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提交给法院。
(三)婚姻存续期间人身权利受侵害的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家庭主妇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可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