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经济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票据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
(三)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四)涉及不动产的经济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