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与误工期鉴定结果相乘得出;无固定收入且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用该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期鉴定结果;无法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期鉴定结果。
(二)护理费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计算方式,结合护理期鉴定结果确定;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乘以护理期鉴定结果。
(三)营养费计算
根据营养期鉴定结果乘以当地法院酌情确定的营养费标准,标准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伤情确定。
(四)总赔偿金额
三期赔偿只是部分项目,要结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依据个案实际和当地统计数据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