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时限的起算时间,该时间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开始计算,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当日。
(二)若鉴定时间接近或超过30日,可主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是否已报请上一级部门批准延长,确保鉴定时限符合最长不超过60日的规定。
(三)在鉴定意见确定后,留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避免因逾期领取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或车辆保管问题。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