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执行人不想让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评估阶段提供房产相关信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二)若认为拍卖程序违法,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不过需做好异议不停止拍卖程序的准备。
(三)被执行人应关注法院送达的各类文书,避免因拒收或未到场导致公告送达,影响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