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异议期限的起算点。解除合同异议权的三个月期限,从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自己时开始计算,需准确记录通知送达的时间,以此确定异议期限的截止日期。
(二)通过法定途径行使异议权。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或仲裁,仅以口头或普通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避免逾期丧失异议权。超过三个月未行使异议权的,之后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需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的期间,为三个月,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