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不追逐竞驶,不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不超员载客、不超速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不危及公共安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肇事。日常驾驶需遵守信号灯、限速等规定,不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抢救伤者、报警并保护现场,不逃逸。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不抢控方向盘等操纵装置,不干扰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校车或客运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操纵装置干扰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安全的,依前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