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纠纷能否仲裁要区分性质,程序性事项不可仲裁,实体性财产权益争议在有有效仲裁协议且不违反破产集中管辖原则时可依协议仲裁。
法律解析:
破产纠纷中的程序性事项,像破产申请受理、破产宣告等,属于法院司法职权范畴,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对于破产程序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争议,若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有有效仲裁协议,且该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内,理论上能依据协议申请仲裁。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若争议属此类民事诉讼,仲裁协议可能不适用,需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所以,遇到破产纠纷时,要准确判断纠纷性质,以确定能否仲裁。若对破产纠纷仲裁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