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需先确定保全财产数额,若不超过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且申请费最高不超五千元。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担保费用根据担保方式和保全金额确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或通过担保机构支付,这不属于法院收取申请费的范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