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若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先看行为人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要审查是否符合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二是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三是用于非法活动。同时明确归个人使用的具体情形。
(四)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资金是打算归还的。
(五)数额标准方面,非法活动型达六万元以上、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型达十万元以上要关注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