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担损失。
(二)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先由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承担60%左右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这是考虑到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中的相对弱势地位。
(三)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