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针对法院裁判的纠错行为不叫上诉,而是抗诉。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金额或其他量化标准,只要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就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事实认定错误,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正确,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比如适用的法律条文有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等。三是诉讼程序违法,比如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并且这些行为影响了公正审判。
(三)抗诉的程序根据裁判是否生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的一审未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