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证据的认定确实要根据诉讼程序类型具体判断。在民事诉讼里,新证据有四种情形,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三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四是原审已提供,不过未被法院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非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也有四种情况,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收集但未质证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取得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原审中已提供但未被采信且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2.认定新证据时,关键在于审查其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并且当事人要对未在原审中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当证据能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误或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可以被认定为新证据。
3.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收集和保管意识,在原审阶段尽力全面收集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要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主张,严格审查其关联性和未在原审提供的客观原因,确保新证据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