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前,需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或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这些能直接体现法定离婚情形。
(二)若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未判离,需等待六个月后再提起第二次诉讼。这段时间可以继续收集夫妻感情未改善的证据,比如分居证明、沟通记录中体现矛盾未解决的内容等,辅助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款规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