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后追认的认定需严格遵循特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追认行为才生效,无权代理行为才能转化为有权代理并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2.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追认主体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也就是无权代理行为所涉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
-追认对象只能是无权代理行为,涵盖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需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原则上沉默或推定行为不构成追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追认的意思表示要向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并且要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完成。
-追认内容要覆盖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部分追认未经相对人认可不发生效力。
3.为确保事后追认有效,建议被代理人在知晓无权代理行为后,及时以明确方式向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涵盖全部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表示,同时密切关注相对人是否行使撤销权,避免追认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