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时,先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消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一)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