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书面借条。借条需明确借贷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约定等核心内容,由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这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债权凭证。
(二)保存转账记录。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交付借款时,要留存转账凭证或支付记录截图,这些记录能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时间、金额和资金流向。
(三)留存沟通记录。包括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其中涉及借款原因、金额、还款承诺的内容,可作为佐证借贷事实的间接证据。
(四)收集证人证言。若有他人目睹借款过程或知晓借款事实,可让证人提供书面证言,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