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开庭。委托后,律师能够代表当事人进行庭审中的事实陈述、证据提交、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必亲自出庭。
(二)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即使委托了律师,当事人本人如果能够表达意思,仍需要亲自出庭。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说明无法出庭的理由。
(三)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在庭审时,本人通常需要出庭接受审判,律师会在庭审中为其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