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明确阐述认为量刑过重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未被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或者原审法院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二)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申请再审。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需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量刑确有错误,或者指出原审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且影响了公正审判结果。申请时需遵循法定的时效和程序要求,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