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债权人撤销权,需确认债务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债权人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满足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能支持撤销。
(二)若涉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判断行为是否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实施,且受损害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法院查证属实会判决撤销。
(三)若撤销权行使已过法定除斥期间,或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会驳回撤销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六)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