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需留意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金额,避免违法所得达五万元以上或违法经营二十五万元以上。
(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要控制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以及标识数量,不使非法经营达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达三万元以上或标识数量达二万件以上。
(三)假冒他人专利时,不能让违法所得达十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四)著作权侵权方面,复制发行作品时,防止违法所得达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达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品达五百张以上;销售侵权复制品不能让违法所得达十万元以上。
(五)侵犯商业秘密要避免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达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