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要求。
(三)决定机关发现取保候审不当的,需制作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和相关人员。
(四)执行机关发现取保候审存在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处理。
(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六)若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条件消失的情况,应当撤销取保候审。
(七)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