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明确需保全的商标注册号、权利人等信息,同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形式如现金担保或保函等。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移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审查申请,若符合条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商标采取限制转让、变更、许可等处分行为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