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损坏物品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侵权责任。若该精神病人有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充赔偿。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损坏物品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则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相似。若该精神病人对损坏行为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且在其认知范围内存在过错,需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