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内的补充证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随时提交补充证据,无需特别理由。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补充证据
当事人可提供“新的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且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